
有关房屋转租合同合集6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转租合同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转租合同 篇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房屋转租合同 篇2转租合同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一种,因此其生效首先应当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采取法定的形式并经过法定的程序,等等。除此之外,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房屋租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房屋转租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且尚未终止
首先,房屋转租合同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基础,只有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尚未终止的,房屋转租合同才可能生效。其次,房屋转租合同中的转租人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只有承租人享有合法的租赁权,才有资格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对房屋就没有租赁权,当然无权将房屋转租;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租人的租赁权已经消灭,也不再具有转租的资格。转租人无权转租房屋的,转租合同也就当然无效。
(二)经出租人同意
尽管转租的权利基础是承租人的租赁权,但转租必然会影响出租人的利益,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除非有特别约定,通常情况下都是认可承租人自己使用、收益租赁房屋。因此,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也为了坚持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该办法第28条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所谓经出租人同意,既可以是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表示允许承租人转租,也可以是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但是,无论何时同意,均应当采取明示的方式,不可以默示同意。同时,转租房屋的数量、期限,用途等均应当经出租人同意,不可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此外,城市房屋转租合同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未办理转租登记备案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转租合同当然也随之解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 第32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三)次承租人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次承租人其实就是房屋转租合同中的承租人,其法律地位就是承租人,称其为次承租人只是为了使其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相区分,从而明确其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次承租人必须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承租人的主体资格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承租人主体资格有限制的,完全适用于次承租人。如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X条的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者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这样,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成为城市私有房屋转租合同中的次承租人。
(四)房屋转租合同的内容与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相适应
房屋转租合同是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因此,房屋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与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相适应,否则无法生效。例如,除非出租人与转租合同的双方另有约定,转租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房屋租赁合同标的物的一部或者全部,不能超出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转租合同的期限必须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届满,不能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总之,房屋转租合同只有既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又符合上述特别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房屋转租合同 篇31、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2、本合同签订 ……此处隐藏5583个字……房屋租赁合同(附页)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乙方:
进驻日期:房间号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季度租金总额全部租金总额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零个月元/年
房屋转租合同 篇5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将卧室一间出租给乙方作为住宿使用,甲方提供水、电、暖、网线。租赁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房屋租金共计 元,乙方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 元,一个月之后付清余款。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有责任维护房屋的完整性,因使用的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安全的前提下自行投资合理装修(必须经甲方同意),乙方应保持室内原有物品的完整性,损坏或丢失需照价赔偿。
四、乙方在住宿间除水、电、暖、网线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外,其余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必须履行,终止该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
六、若出租有违国家,地方政策的'利益时,该合同无效,甲乙双方自动解除合同。
七、合同期满甲方按期归还,逾期不还以双倍租金收取费用。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于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转租合同 篇6【案例】:
被告王某租赁县商业综合公司在县城十字街的门面房一间,租赁期限为20xx年9月26日至20xx年9月25日,每月租金560元,合同明确约定不得私自转让。20xx年4月17日,原告张某看到被告王某贴出的转让通知后,双方经过协商,于4月19日晚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王某将其租赁的十字街门面房使用权,该房内的电脑一台、空调一台全部转让给原告张某,由原告支付被告转让费用20000元,其中包括5个月房租3000元。并对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后原告张某即在该房内营业。与此同时,20xx年4月17日,县商业综合公司在听到王某转租该房的消息后,给其送达了一份通知,称对其私自转让房屋,公司将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收取违约金。
原告张某在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各种原因20xx年8月13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转租费20000元,并承担门面房装修费用2335元,庭审中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评析】:
对于租赁中的转租问题,我国《合同法》仅在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这一规定,我国采取的是限制主义和区别主义的立法模式,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出租人的利益保护。该规定包含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存有两种合同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关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合同关系。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出租人可依据与承租人的合同要求乘租人承担损害赔偿损失,而乘租人在承担了损失后,可依据与次乘租人的合同请求次乘租人弥补该损失。其二,在出租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出租人负有合同解除权,当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出租人解除的合同是其与乘租人订立的合同。而对于在此情况下转租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并未涉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遗憾。而对于转租合同的效力认定上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转租合同效力的问题上,很多专家、学者都在论证未取得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下并非一定是无效的。他们的观点一般有:转租行为是债权的负担行为,而合同法所规定的“无处分权的处分”是物权行为,因此转租并不属于“无处分权的处分”;转租行为中,承租人只将自己对出租人的权利转让给次承租人,承租人依然依照租赁合同对出租人负担全部的责任,转租行为其实是债权转让行为;《合同法》只是说经出租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一定是无效的,且《合同法》只是赋予了出租人解除权,在最高法院颁布的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该项解除权又被限定在6个月内,可以推出,至少在出租人解除合同之前,转租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无论观点如何,此类合同一般都会被认定无效,原因大概有如下两个:首先,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网络上标准租赁合同的广泛存在,越来越多的出租人,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时就明确约定不可转租;其次,在具体的案件中,出租人一般都会先解除出租合同,向次承租人主张房屋的归还之后,才出现次承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要求认定次承租合同的效力。即使是最强力支持转租合同效力不需要出租人确认的学者,也同意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不可转租,或出租人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解除原租赁合同时,转租合同将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此案中,法官的观点认为既然最初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了不可转租,那么之后的转租合同因没有转租权而归于无效。
学者支持转租合同的有效性并非只是为了逻辑的严谨,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价值。具体而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转租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房屋的转租,更是大量存在。认定转租合同的无效,是为了保护出租人的权利的安全。认定转租合同的有效,则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在现代社会,敏锐的学者发现,大量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于房屋自身的性质,其安全性并不需要特殊的保护,而房屋租赁业已经发展为一个非常繁荣的行业,允许房屋的转租有利这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案例一,本案中的王某与张某订立的店面房转租合同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只是赋予了出租人在未经其同意下的对原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虽然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其性质仅具有行政管理效力,并不具有司法效力。故王某与张某订立的店面转租合同不具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
无效条件,该屋租赁合同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案例二,本案中王某与张某订立的店面转租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无效,乘租人擅自转租系无权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