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设备租赁合同八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设备租赁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设备租赁合同 篇1承租方(甲方):出租方(乙方):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就设备租赁的相关内容达成如下合意。
1、甲方承租乙方相关设备,具体内容如下:
2、租赁期限为
3、租金为。租金支付方式。
4、乙方人员、设备进场时间为。
5、甲方只负责支付租金,设备产生的相关燃油费、相关人员工资、设备的调试、安装、维修等其他费用全部都有乙方负责。
6、乙方负责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设备,乙方保证按照甲方提供的日期准时将设备、人员进场,保证甲方顺利施工。如乙方提供的设备或人员不具备开工条件,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赔偿。
7、乙方应当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得因此影响甲方的正常施工。如果因此影响了甲方的正常施工,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3%。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承诺并且保证,已经为进场的设备及人员办理了相关保险,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的设备及人员自身或给他人造成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如果在施工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应当及时派人员修理,如果不能立即修好的,乙方应当提供其他合格设备,保证甲方的施工顺利进行。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所派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能保证工作时间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换人员,保证甲方施工顺利进行。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派人员听从甲方的指派,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认真完成工作。因乙方所派人员不听从甲方指派,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如果甲方租赁的设备在进场前及进场的途中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且乙方保证及时调遣其他适格设备准时进场,不影响甲方的施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乙方保证在设备人员进场前已经对设备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检修;对人员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能培训。如果乙方的人员和设备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6、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中方式解决。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17、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9、其它补充条款:
甲方:天津市润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签定人:签定人: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日期:日期:
Email:
传真:
设备租赁合同 篇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乙方需支付 元整(¥ )作为设备押金,甲方收到押金后3个工作日提供机械基础图给乙方,待乙方把机械基础做好,并接好机械需要的相应电源电箱到机械旁及水源后甲方及时安排发货。
第一条:租赁设备名称、规格、数量、租金及租期约定:附设备清单作合同附件。
甲方将机械设备租给乙方使用,甲方按每月为人民币 (¥ )收取租金,租金不含税价,押金不含利息。押金款不动,每月准时按规定的时间收取租金,甲方在上一个月的最后十天内预收下个月的租金。如乙方需要开具含税发票,须另缴纳17%税金。乙方租用机械需达 日,如未达到 日,则亦按 日收取租金,如超过 日,多出天数,则按实际天数计租,租赁期间乙方有窝工的,乙方仍需按月租金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出租方设备操作人员配备及工资支付方式:
1、甲方为租赁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名,其工资由方负责承担,每人每月按人民币 (¥ ),操作人员的工资在甲方同意后其人员直接在乙方处领取,乙方则从甲方租金中扣除领取的工资数额。
2、乙方负责安排操作人员的食宿,其食宿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三条 租赁形式及其它约定:
1、起租日期年月日起计算至全部设备退回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无误后,此租赁合同到此终止。 如没有签订起租日期则以签定合同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租金。
2、租赁设备使用地点变更必须经过甲方书面认可,如果乙方私自变更使用地点,按偷盗行为处理,按租赁设备原价赔偿给甲方。租赁设备使用地点:
3、机械设备的装车,卸车的吊车费、来回运费均由乙方负责,并拉回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合同终止时间为甲乙双方办完退场炕接手续为止,经甲方验收无误后,此租赁合同才算终止。
4、待乙方交还机械设备后,甲方从押金中扣除一切乙方应付费用后,剩余押金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
5、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停用设备并把机械设备拉回场地,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工地发生任何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给甲方,甲方随时可以将设备拉走,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设备增加或拆除任何零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本合同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甲方,乙方不得将甲方设备转租、抵押、变卖给任何第三方,若乙方有以上行为,乙方按机械原价赔偿甲方,并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租赁设备到达地点和验收:
第六条 赁设备到达约定地点,由乙方(或乙方工地现场负责人)组织验收。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租赁设备延迟到达时,甲方须提前通知乙方,经协商后,确定顺延时间。
1、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故障,甲方操作手跟乙方人员不能自己排除的,甲方接到通知24小时内需安排人员前去维修,48小时内维修人员需到达现场,逾期不到乙方扣除维修日期的租金,但维修人员其中的差旅费用由:(1)乙方负责;(2)乙方每次向甲方维修人员支付每人每天差旅费 元。
2、乙方租赁有甲方泵机设备的,乙方负责施工期间泵管 ……此处隐藏5099个字……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
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
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
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
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
5.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
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
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
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
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
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
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
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
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
综上所述:
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杜正武付贤禹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8出租方(甲方):(地址、邮编、电话、法人代表、等内容)
承租方(乙方):(地址、邮编、电话、法人代表、等内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项目和乙方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质量标准,向____ 购进以下设备租给乙方使用。(设备的具体内容等)
第二条 甲方根据与生产厂(商)签订的设备订货合同规定,于____ 年____ 季交货,由供货单位直接发运给乙方。乙方直接到供货单位自提自运。乙方收货后应立即向甲方开回设备收据。
第三条 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的质量问题由生产厂负责,并在订货合同予以说明。
第四条 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收货后,应以甲方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保险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投保合同交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 设备租赁期限为____ 年,租期从供货厂向甲方托收货款时算起,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 元(包括手续费____ %),分____ 期交付,每期租赁金____ 元,由甲方在每期期末按期向乙方托收。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罚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能撤销。如乙方提前交清租金,结束合同,甲方给予退还一部分利息的优惠。
第八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同意按人民币____ 元的优惠价格将设备所有权转给乙方。
第九条 乙方上级单位____ 同意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条款规定,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承担合同中规定的经济责任时,担保人应向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各期租金和其他损失。
第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按( )项解决;
1、向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和乙方担保人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