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租房合同合集八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租房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租房合同 篇1最近笔者客户咨询:客户将房屋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不但未按时支付房租,且已消失不见,无法联系。现其是否可以将承租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处置,抵作房租和其他费用
笔者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现合同中有以下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应及时返还租赁房屋,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应自行收回,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但是,出租方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就对承租方的动产财物进行处理,或者说出租方是否享有承租方遗留在房屋内物品的留置权?笔者在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发现以上问题依然存在争议,笔者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留置权的定义和特点
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留置该财产的权利。留置权包含两个内容,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在我国,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是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二、我国法律中对于留置权规定的演变及分析
1、1988年《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中对留置权作出了原则、基本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据此可知,当时留置权的成立和行使的法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项:(1)双方之间必须存在合同关系;(2)一方占有对方财产的依据是合同中有约定;(3)对方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且超过约定期限。因此,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留置权,是一种合同留置权,因为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类型等并未作出要求和限制,所以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可以存在留置权。
2、但是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对留置权却采用了封闭式原则,将留置权仅仅限定在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中,且必须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才是享有留置权的依据。具体见该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3、1999年《合同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又增加行纪合同的留置权。《合同法》第422条规定: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4、20xx年的《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采取了开放式原则。《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综上,笔者认为:在《担保法》颁布后,到《物权法》实施前,享有留置权的仅限于四类合同,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在内,作为可能的合同债权人——出租方并不享有留置权。即使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设置了诸如前述内容的特别约定,但在实践中出租方仍无法享有留置权。但是《物权法》不但突破了原先局限于四类合同的限制,而且留置权也不再以合同为基础,即使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也可以存在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权不仅可以出现在合同之债中,同时可以出现在侵权之债、不当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中。故,笔者认为《物权法》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享有留置权提供
了法律依据,出租方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是可以成为留置权的主体的。
三、房屋租赁关系中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尽管《物权法》已突破了享有留置权的合同,但并不等于其他所有合同的债权人一方当然都享有留置权。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甚至最近20xx年7月新颁布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赋予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且理论上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是否享有留置权至今仍存在分歧和争议,考虑留置权的安全、有效,规避日后的争执,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对出租方享有在承租方逾期支付房租、费用的情况下对出租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依法享有留置权的约定,而不仅仅是对房屋内动产、财物的一般处置权、处理权等不规范的表述。
2、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此外,占有必须是合法的。具体到房屋租赁关系中,也是一样。出租方如果不合法的占有承租方动产、财物,将不能产生留置权及留置的后果。出租方合法占有出租方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的方式一般如下: 第一,承租方将约定的动产、财物转移给出租方占有(“主动交付占有”);
第二,房屋租赁期满或依法提前解除、终止,在承租方拖欠租金、水电气费,承租方逾期遗弃、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出租方直接加以控制,转移占有(滞留占有); 第三,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责令暂由出租方占有、控制甚至保管的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司法确认占有)。
实践中还有一种强行占有的情况,即承租方在发生了拖欠出租方租金、水电气等费用后,又拒绝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腾退房屋,也拒绝交付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在此情形下,出租方通过采取自救措施,强行入室,从承租方手中扣留、控制并加以占有合同约定的留置物,以实现留置权。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是合法留置还是非法侵权,目前理论上争议非常大,笔者建议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前,暂不宜提倡。
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留置的财产与债权一般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商事留置除外。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与债权在法律关系上的同一性,目的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对留置权的滥用,但该规定仅针对债权人或债 ……此处隐藏6110个字……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承租方应注意的事项: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审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赁证》;
3、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5、付款方式。
出租方应注意:
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见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经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租房合同 篇8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同法》,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
城关向阳路汪政友商住楼第一层第14号门面。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五年。自20xx_年__12__月___1__日起至_20xx_年_12__月_1_日止。
2、房屋租金:每年30000元。按月付款,每年提前五天付款。(大写:三万元整)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铺面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 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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