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

时间:2022-10-14 16:59:47
合伙合同模板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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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伙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合伙合同 篇1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1]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负责人的权利: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合同 篇2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条:合作期限

从20xx年5月30日起,三方合作经营本店,直至结束到期。

第二条:出资方式

1、甲方:乙方:丙方:

2、所出资投入的资金,不得中途抽回,直至合作期满后一并结清。

第三条:盈利分配及形式

1、三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2、在三方认同所开支的经费扣除,按纯利润甲方为%,乙、丙方为 %分配。

3、股份分配在年底十二月核算分配。

第四条:甲、乙、丙三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为合作的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三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统筹安排。

(2)对于三方合作事业项目有决定权。

(3)负责统筹财务审批。

2、乙方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1)参与合作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2)参与合作业务项目决策。

3、丙方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1)参与合作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2)参与合作业务事项决策。

(3)负责管理财务收支,生产收支财务报表,通报三方。

第五条:三方合作经营本项目,是独立核算体制,自负盈亏。

第六条:三方合作期间,各负其责的职任原则,如造成重大误失,不管谁方都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七条:如造成经济问题一律由个人承担负责,本企业一概不承担经济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清除退股,在清除退股时,一律按照在帐利润核算股份退股。

第八条:合作终止后的事项:合作期满结束后,按正常清算合作期间的帐务及清算利润。

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合作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为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合伙合同 篇3

合伙人:甲(姓名): 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住址:

经双方同意合伙经营V1国际造型店,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V1国际造型理发店,总投资为万元,

甲: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金额 元 占投资总额的 % 乙: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金额 元 占投资总额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二条 合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合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早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三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决定经营管理方针,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②购进常用货物;③,支付合伙债权;④ 。 第四条 每月 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会议。 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是为当月纯利润。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五条 合伙

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如果需要缩短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

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10%的违约金。

第八条 以上合同若有衅待,按甲、乙 双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合伙合同 篇4

第一条 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伙合同 篇5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月日签订:

1、甲方:

2、乙方: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长沙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 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有限合伙)

第五条 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市 区 路 号

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 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伙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以工商核准为准)。

第八条 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

第九条 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

如下表:

第十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10.1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10.2 出资额的缴付期限:

10.2.1 首期缴付时间:20 年月日,按各合伙人认缴总金额的%缴付;余下资金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10.2.2 上述缴付,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企业指定帐户。

10.3 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

10.3.1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二个财政年度后,如10.2条约定的出资缴付条

件未成就,本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通过决议并修改本协议,减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解除全体合伙人认缴但因缴付条件未成就而尚未实际缴付部分的出资责任。但,下列出资不得减少:①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②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③本企业已经完成或再约定期内的交易中的投资;④对现有投资组合中继续投资。

10.3.2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的原则

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11.1.1 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11.1.2 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本协议第10.2.2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本协议第19.1条规定的管理费、第35.1条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

11.2 尽管有11.1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15.3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

第十二条 税赋

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13.2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更早时间,在扣除管理费后分配当期收益(包括红利和利息);

14.2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收到出售收入后,尽快将回收的

本金和收益派发给合伙人。

第十五条 收益派发

15.1 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及本金须回到本企业指定银行帐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15.2 投资收益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15.3 经审计确定的投资收益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按以下顺序向合伙人派发: 15.3.1 首先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获取年10%的收益; 15.3.2 其次,提取不超过1年的'管理费准备金;

15.3.3 扣除上述两项提取后的余额部分,其20%奖励给普通合伙人,80%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

第十六条 亏损的分担

16.1 所有合伙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16.2 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亏损的分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

16.3 当亏损超过全体合伙人出资时,有限合伙人不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亏损;普通合伙人须承担超过出资额以外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本企业债务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18.1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吴学愚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占2/3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18.2 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

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18.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18.3.1 执行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下同)举债及对外担保;

18.3.2 对于本企业投资项目的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决定投资时必须由清晰的界定,并制定适当的财务安排予以规避;

18.3.3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选择各类投资工具;

18.3.4 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执行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

18.3.5 执行合伙人每季度应将本合伙企业的各类投资的状态以书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

18.3.6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应该由执行合伙人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予以保证;

18.3.8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

18.4 执行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 ㈠.每一季度开始后十日内,提交上一季度本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告;

㈡.每半年开始后的十日内,提交未经过审计的半年财务报告;

㈢.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㈣.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后五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

㈤.项目的评估报告或投资项目结算报告完成后五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 第十九条 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

19.1 管理费

本企业按年度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合伙财产支付。 19.1.1 管理费标准

本企业管理费按年度支付。在实现分红前,按照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应缴出资额的2%支付管理费;本企业实现分红后,按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减去分红项目投资额后余额的2%支付管理费。

签名:

时间:

合伙合同 篇6

合伙方(甲): 合伙方(乙): 合伙方(丙):

双方经一致协商,决定共同投资________奶茶店事业,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伙方:

合伙方(甲):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

合伙方(乙):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

合伙方(丙):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

二、合作店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1、合作名称:

2、合作地区:

三、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

介于工商、税务等机关的注册规定只能由一人担任法人代表,经双方协商决定由_________担任注册法人代表,但实际上________奶茶店所有资产和经营权由合伙人三方共同所有。

四、出资方式和缴付比例:

1、合伙三方均以现金出资入伙,共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出资金额:合伙方(甲)出资: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合伙方(乙)出资: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合伙方(丙)出资: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处置:

合伙三方盈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各占三分之一。

六、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___年(__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到期如双方自愿可续约。

七、入伙和退伙:

1、不允许第四者入伙。

2、三方如有一方退伙,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另两方,并说明退伙理由;有关事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如有异议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八、解散与清算:

1、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解散:

(1)三方协议解散:

(2)合同到期。

(3)亏损到无法正常经营。

(4)国家政策性解散或不可抗力的因素;

2、如解散,合伙三方按1:1:1的比例分配资产、利润和承担债权、债务。

九、违约责任:

如有一方(或两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约定,违约方需赔偿给另两方(或一方)因违约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下的申请本地法院受理解决;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或盖手印)生效;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应。

合伙方(一):合伙方(二): 合伙方(二):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签约日: 年 月 日

合伙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基于甲方良好的品牌形象,乙方“ ”和甲方“ ”本着‘平等互利,共同服务客户’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目的:促进甲乙双方的品牌优势和乙方签约的客户提供更优质全面的服务,增强双方在本地区的影响力和竞争优势,实现双方的利润最大化。

二:合作模式:

(一)甲方:

1:甲方须提供外景拍摄器材、灯光及所有道具。

2:甲方须配备优秀的资深摄影师、摄影助理及化妆师各一名。 3:甲方须提供手提电脑、婚纱一套、晚装一套及化妆用品全套。 4:甲方须拍摄照片两百张以上,由客户选片一百张刻光盘一张。

(二)乙方:

1:乙方应在出行前做好一切行前准备工作。

2:乙方安排出行车辆及行程中食宿。

3:出行前一天,须预约客户到影楼试服装、订风格。

4:乙方为甲方出行人员提供吃、住、景点门票及旅游意外保险。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出行人员应本着对乙方和客户负责的原则,须积极配合乙方更好的完成出行任务和计划。

2:甲方必须严格执行乙方和客户的行程计划和安排。

3: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出行计划的甲方工作人员安排。

四:合作实施方案

1:本合作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须落实专人分管该项业务,并保证实施方案的可靠性、准确性、保密性及信息处理的及时性。

2:甲乙双方都须尽最大努力拓展、维护此项业务。

3:在出行拍摄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出行工作人员之过失或器材等诸多原因不能完成拍摄而给乙方和客户造成损失,甲方须负责相应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如对赔偿标准产生异议,可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4:乙方按每单次出行费用为 元/天,每天为人民币 结算。

5:结算方式:完团后取光盘及见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付全款。 五:协议期限此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 年月 日

此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应,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互相监督执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应。

甲方:乙方: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签字时间: 年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合伙合同 篇8

案情介绍

原告:王维和。

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

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

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

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

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xx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

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

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

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

评析

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

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

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

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

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

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