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

时间:2022-10-14 16:59:08
精选合伙合同模板集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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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合伙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合伙合同 篇1

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 ,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

住所: 联系方式:

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

住所: 联系方式:

丁方: 性别: ,身份证号: ,

住所: 联系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共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资方式:

1、甲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

2、乙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

3、丙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

4、丁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

5、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正。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财务、会计

乙、丙、丁三方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账务,甲方应及时配合乙、丙、丁查阅账务工作,并安排指定人员协助。乙、丙、丁任何一方对账务有疑义,甲方应当予以解释。

第四条 盈余分配

企业的盈余分配按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资金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条 关于追加投资

1、是否接受甲、乙、丙、丁或甲、乙、丙、丁之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资,由甲、乙、丙、丁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

2、追加投资在企业拓展业务时,每个股东按前期投资比例进行追加,若一方不能按比例追加投资,则按实际投资额从新定股份,各股东应在提出追加投资之日起一个星期内追加投资;

4、追加投资后,应按新投资额核算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和投资风险比例。

第六条 关于债款债务

按各自的出资额比例承担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有限合伙人

参与管理, 不参与管理,但 在本公司有工作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工资由甲、乙、丙、丁共同制定。

第八条 管理

1、公司任何制度的设立均需甲、乙、丙、丁同意方可实施,实行一票否决制;

2、 方共同同意由 方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运营有最终的决定权(但不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但 方应充分听取 方的意见,在 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其中任何一人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

第九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甲、乙、丙、丁)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十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实行一票否决制;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无论是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自愿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三)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退股要在上一年度财务结算后才能退股;

7、股东退股所退还的股份及收益以上年度清算的财务利润为准;< ……此处隐藏11291个字……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以工商核准为准)。

第八条 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

第九条 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

如下表:

第十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10.1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10.2 出资额的缴付期限:

10.2.1 首期缴付时间:20 年月日,按各合伙人认缴总金额的%缴付;余下资金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10.2.2 上述缴付,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企业指定帐户。

10.3 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

10.3.1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二个财政年度后,如10.2条约定的出资缴付条

件未成就,本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通过决议并修改本协议,减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解除全体合伙人认缴但因缴付条件未成就而尚未实际缴付部分的出资责任。但,下列出资不得减少:①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②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③本企业已经完成或再约定期内的交易中的投资;④对现有投资组合中继续投资。

10.3.2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的原则

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11.1.1 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11.1.2 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本协议第10.2.2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本协议第19.1条规定的管理费、第35.1条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

11.2 尽管有11.1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15.3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

第十二条 税赋

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13.2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更早时间,在扣除管理费后分配当期收益(包括红利和利息);

14.2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收到出售收入后,尽快将回收的

本金和收益派发给合伙人。

第十五条 收益派发

15.1 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及本金须回到本企业指定银行帐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15.2 投资收益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15.3 经审计确定的投资收益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按以下顺序向合伙人派发: 15.3.1 首先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获取年10%的收益; 15.3.2 其次,提取不超过1年的管理费准备金;

15.3.3 扣除上述两项提取后的余额部分,其20%奖励给普通合伙人,80%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

第十六条 亏损的分担

16.1 所有合伙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16.2 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亏损的分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

16.3 当亏损超过全体合伙人出资时,有限合伙人不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亏损;普通合伙人须承担超过出资额以外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本企业债务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18.1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吴学愚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占2/3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18.2 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

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18.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18.3.1 执行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下同)举债及对外担保;

18.3.2 对于本企业投资项目的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决定投资时必须由清晰的界定,并制定适当的财务安排予以规避;

18.3.3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选择各类投资工具;

18.3.4 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执行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

18.3.5 执行合伙人每季度应将本合伙企业的各类投资的状态以书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

18.3.6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应该由执行合伙人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予以保证;

18.3.8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

18.4 执行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 ㈠.每一季度开始后十日内,提交上一季度本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告;

㈡.每半年开始后的十日内,提交未经过审计的半年财务报告;

㈢.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㈣.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后五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

㈤.项目的评估报告或投资项目结算报告完成后五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 第十九条 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

19.1 管理费

本企业按年度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合伙财产支付。 19.1.1 管理费标准

本企业管理费按年度支付。在实现分红前,按照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应缴出资额的2%支付管理费;本企业实现分红后,按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减去分红项目投资额后余额的2%支付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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